本报讯 (见习记者 刘旺 记者 嵇尚东)记者近日获悉,江都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酒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去年11月10日13时,小纪居民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宝马轿车,由南向北在原宜武线蒲塘路口急弯路段超速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所驾车辆偏至道路左边路外,与站在道路西边路外的孙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死亡、车辆损坏,事发后王某离开现场。经警方认定,王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去年11月11日上午9时,王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这起交通事故双方身份特殊,肇事者王某,男,41岁,小纪镇某企业老板、党支书;受害者孙某,男,31岁,小纪镇人,在职研究生,新婚1年多,小孩两个多月大。江都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另外,王某还因此受到开除党籍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悉,事故双方经过调解协商,最终达成100多万的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