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文洁)1月22日,记者从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依法持证排污是每个排污单位应尽的环保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21年应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排污单位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要求于2017-2019年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开展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所有列入清理整顿行业的排污单位,须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区)分局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除清理整顿行业外的所有行业,须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区)分局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排污许可证申领及登记须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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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文洁责任编辑:樊醒民